◣稅稅唸學堂/去年下的單,今年平的倉,虧損認列哪一年?很多人搞不懂,就收到國稅局稅單了◢

2022/05/11 12:25:34 經濟日報 記者徐碧華/台北報導

 

凌先生(化名)收到券商給的106年年度損益表,做期貨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91萬多元。他想說,還有一些未平倉的帳面損失,還有105年賠的34萬多可以抵,應該不到稅。凌先生沒有申報106年度的最低稅負,結果被北區國稅局補稅17萬多元,罰款5萬多元。

為什麼凌先生認為自己不到稅,而國稅局算出來卻還有17萬多元的稅款?原來,稅法規定和凌先生的自我判斷不一樣。

凌先生認為106年度下的單,在107年平的倉,107年5月報稅的時候,已知道買賣是虧的,106年做的投資決策當然算在106年。但國稅局認定的是收益或損失「實現」的年度,107年平倉實現的虧損,計入107年度,不能放在106年度一起算。

國稅局官員說,國稅局的認定很簡單,以證券商給凌先生的年度明細表為。「證券商有徵的協力義務,金管會也要求金融機構要盡義務,因此,絕大部分券商也會交一份對帳單給國稅局。」

納稅人透過證券下單期貨,在國外交易。年初時,券商會給納稅人一份明細,有的叫對帳單,有的稱為明細通知單。在單子最後,通常還會總結,給個上年度賺或賠的數字。

不只券商會給,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會給。官員說,如果納稅人仔細看,會發現每一筆損益前面會有個代碼,例如73代表海外利息所得,貼心一點的,還會把所得類別列出來。

將各金融機構給的資料彙整之後,會進行選案查核,官員說,「當然是挑海外所得金額高的。」

雙方以券商給的明細表對帳,所得金額就沒什麼好爭議的。

凌先生也拿出券商給的清單,券商還指明是海外所得申報參考。凌先生要給國稅局看的是備註欄,備註欄寫了一段文字,意思是,交易的損失可以扣抵當年的交易所得,損失太太抵不完的話,可以往後三個年度抵。

最低稅負制沒有抵後三年規定

凌先生又判斷錯了。北區國稅局指出,券商講的是國內所得,是綜所稅的課稅範圍,規定在所得稅法第17條,在講到特別扣除額的時候,有項「財產交易損失」特別扣除額,是有這麼規定:「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,或扣除不足者,得以以後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。」

但是,最低稅負制所適用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卻沒有可以抵後三年的規定,只能抵同年度。海外所得查核要點第16點第32項規定:「財產交易有損失者,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,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。」

曾經也有人和凌先生一樣,認為國稅局從嚴解釋法令,打了行政救濟官司,最高行政法院109年5月8日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,認同國稅局解釋。所得稅是周期稅,以年度為周期,除非法有明定,否則都只能抵當年度

南區國稅局也碰到類似的問題,答覆納稅人詢問時,有兩點表示,(1)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抵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,不能往後年度抵。(2)即便同年度,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抵國內財產交易所得,海外和國內分屬兩個不同的稅法。

凌先生向財政部訴願,訴願被駁回。

再來,我們要來看看凌先生的最低稅負怎麼計算的。

國稅局算給你看


凌先生申報了綜所稅,綜合所得淨額是2431,208元,適用30%稅率,應稅352,762元。

2431,208元綜合所得淨額×30%稅率-376,600元累進差額=應稅352,762

北區國稅局計算他的最低稅負。

6917,534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+2431,208元綜合所得淨額-670萬元起徵門檻)×20%稅率=529,748元基本稅額

529,748元是凌先生106年度最起碼要繳的所得稅,也稱最低稅負,但綜所稅報稅時已有繳稅了,那部分要扣掉,算出來應補稅176,986元。

529,748元基本稅額-352,762元已繳稅金額=應補稅176,986

凌先生打行政救濟官司前,在1098月已先繳清補稅款,北區國稅局將裁罰打八折,原應罰所漏稅額0.4倍,減為0.32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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